北京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建筑幕墙工程。


第三条 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建筑幕墙:是指由面板、连接件、支承结构、密封材料等组成的,安装在建筑物外墙上的非承重构件。


第五条 面板:是指建筑幕墙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玻璃、金属板、石材等。


第六条 连接件:是指将面板与支承结构连接在一起的构件,包括角码、螺栓、锚栓等。


第七条 支承结构:是指支撑面板的构件,包括立柱、横梁、竖梁等。


第八条 密封材料:是指用于填充面板与支承结构之间的缝隙,防止雨水、风沙等侵入的材料,包括密封胶、密封条等。


第三章 设计要求


第九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和美观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面板材料、连接件和支承结构。


第十一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确保在地震作用下,幕墙系统能够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防火性能,确保在火灾条件下,幕墙系统能够阻止火势蔓延。


第十三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保温性能,确保在冬季,幕墙系统能够减少室内热量的散失;在夏季,幕墙系统能够减少室内热量的吸收。


第十四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隔音性能,确保在噪声环境中,幕墙系统能够降低室内噪声。


第十五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防水性能,确保在雨水侵入时,幕墙系统能够防止雨水进入室内。


第十六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通风性能,确保在夏季,幕墙系统能够提供良好的通风效果。


第四章 施工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幕墙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 建筑幕墙的施工应采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九条 建筑幕墙的施工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 建筑幕墙的施工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筑幕墙的施工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整洁。


第二十二条 建筑幕墙的施工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五章 验收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幕墙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确保验收质量。


第二十四条 建筑幕墙的验收应对面板、连接件、支承结构、密封材料等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合格。


第二十五条 建筑幕墙的验收应对面板安装、连接件安装、支承结构安装、密封材料安装等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合格。


第二十六条 建筑幕墙的验收应对幕墙系统的防水、防火、保温、隔音、通风等性能进行检查,确保其性能合格。


第二十七条 建筑幕墙的验收应对幕墙系统的抗震性能进行检查,确保其抗震性能合格。

北京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规定,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幕墙工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规定,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幕墙工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规定,监理不符合要求的幕墙工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规定,选用不符合要求的幕墙工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规定,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幕墙工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建筑幕墙工程。


第三条 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建筑幕墙:是指由面板、连接件、支承结构、密封材料等组成的,安装在建筑物外墙上的非承重构件。


第五条 面板:是指建筑幕墙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玻璃、金属板、石材等。


第六条 连接件:是指将面板与支承结构连接在一起的构件,包括角码、螺栓、锚栓等。


第七条 支承结构:是指支撑面板的构件,包括立柱、横梁、竖梁等。


第八条 密封材料:是指用于填充面板与支承结构之间的缝隙,防止雨水、风沙等侵入的材料,包括密封胶、密封条等。


第三章 设计要求


第九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和美观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面板材料、连接件和支承结构。


第十一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确保在地震作用下,幕墙系统能够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防火性能,确保在火灾条件下,幕墙系统能够阻止火势蔓延。


第十三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保温性能,确保在冬季,幕墙系统能够减少室内热量的散失;在夏季,幕墙系统能够减少室内热量的吸收。


第十四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隔音性能,确保在噪声环境中,幕墙系统能够降低室内噪声。


第十五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防水性能,确保在雨水侵入时,幕墙系统能够防止雨水进入室内。


第十六条 建筑幕墙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通风性能,确保在夏季,幕墙系统能够提供良好的通风效果。


第四章 施工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幕墙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 建筑幕墙的施工应采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九条 建筑幕墙的施工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 建筑幕墙的施工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筑幕墙的施工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整洁。


第二十二条 建筑幕墙的施工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五章 验收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幕墙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确保验收质量。


第二十四条 建筑幕墙的验收应对面板、连接件、支承结构、密封材料等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合格。


第二十五条 建筑幕墙的验收应对面板安装、连接件安装、支承结构安装、密封材料安装等进行检查,确保其质量合格。


第二十六条 建筑幕墙的验收应对幕墙系统的防水、防火、保温、隔音、通风等性能进行检查,确保其性能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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