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玻璃幕墙施工,保障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提高城市建筑的美观和环保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内的所有建筑玻璃幕墙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三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北京市建筑玻璃幕墙项目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建筑玻璃幕墙项目的设计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要负责把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 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要负责把控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 幕墙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更改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七条 建筑玻璃幕墙项目的验收必须由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建筑玻璃幕墙项目的维护和管理,由建筑物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确保幕墙的清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 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立玻璃幕墙施工管理的档案,记录幕墙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建筑玻璃幕墙项目,将依法予以惩处,违规单位将被责令停工整改,并可能被吊销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